| 第一条为保障我局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局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区)旅游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我局质量规范管理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字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移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旅游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规定的合法性提出的审查申请。
(五)对县(区)旅游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我局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县(区)旅游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导游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区)旅游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而申请的行政复议。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县(区)旅游行政机关作出的扣押财物、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局定不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区)旅游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的行政复议。
第六条我局质量规范管理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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