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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管辖 (一)对旅游经营者的投诉,由所在地的旅游执法(质监)机构负责受理处理。 (二)旅游执法(质监)机构之间对旅游投诉管辖有争议的,由省旅游执法总队指定受理。 二、受理范围 (一)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旅游经营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给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旅游经营者欺诈旅游者,损害其利益的。 (四)因旅游经营者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 (五)旅游企业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付费用损失的。 (六)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三、受理条件 (一)投诉者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四)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投诉书。 投诉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 投诉者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 被投诉者的名称或姓名、所在地。 3、 投诉的请求、理由和相关事实。 4、 证据(旅游合同、团队运行计划表、参团交费发票等)。 5、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四、处理程序 (一)登记 旅游执法(质监)机构应指定专门科室(专人)负责接受投诉并进行初审,统一造册登记,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审批。 (二)领导审批 领导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受理、不予受理、移送处理等),交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办理。 (三)处理 业务科室(人员)在收到领导审批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以下处理: 1、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作立案登记后,承办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附件);向被投诉者送达《旅游投诉立案通知书》(附件)及投诉书副本,并限期作出书面答复。收到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后,应进行复查或取证;被投诉者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投诉的处理。 2、 按管辖权限需转下级旅游执法(质监)机构处理的,交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填写《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附件)下转处理,限期回复处理结果;需转上级旅游执法(质监)机构处理的,填写《旅游投诉移送函》(附件)请求处理。 3、非属旅游管理部门管辖的。以《移送函》(附件)将投诉材料登记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向投诉者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四)结案 1、调解结案 能够调解的投诉案件,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并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附件),经当事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可结案。 2、裁定结案。 调解不成的投诉案件,在调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 属于被投诉者的过错,应责令被投诉者向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其中,对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案件应制作《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附件)并报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核准签发。其他案件则应制作《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报领导核准签发; (2) 属于投诉者与被投诉者的共同过错,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制作《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或《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 3、撤销立案 属于投诉者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因素的,以及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后写出书面撤诉申请的,应撤销立案,并向投诉者送达《旅游投诉撤销立案通知书》 (五)归档 投诉案件审理终结,承办人应填写《旅游投诉案件结案审批表》,交领导审定。最后交专门管理档案的科室(人员)作好结案登记、归入档案。 五、时效 (一)受理时效: 1、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案件投诉时效为90天。 2、其他案件的投诉时效为60天。 (二)处理时限: 1、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案件从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特殊原因经上级执法(质监)机构批准可延长审理30天。 2、其他案件从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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